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地方初评和专家评审等程序,按照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认定江苏省200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 [2008]7号),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威孚金宁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关于公示江苏省2008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苏高企协 [2008]4号),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威孚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1日已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后三年内(含2008年),所得税按15%的比例征收。本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暂实行25%的所得税税率,本公司及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威孚金宁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获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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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