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2月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于2008年12月21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巩义市伊洛北路12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谢保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王智恒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788.322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2.72%。
四、会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的议案》的议案
赞成股份17,788.32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100%,反对股份0万股,弃权股份0万股
有关议案的详情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王智恒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恒星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