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12月20日上午9点
2.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公司总部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孙杰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06,871,4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0.11%。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不适用)。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沈阳燃气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同意106,871,4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沈阳第三热力供暖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同意106,871,4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沈阳第三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增加5000万元互保额度的议案》(同意106,871,4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2008年12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群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