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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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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债推出尚需完善配套措施
□本报记者 丁冰 北京报道

 □本报记者 丁冰 北京报道

 

 业内人士表示,由地方政府以地方财政收入作为担保的市政债有望明年推出。有关专家认为,发行市政债有利于清理、规范各种变相地方债。目前,加快相关市政债评级机构、信披制度等前期建设是当务之急。

 需清除法律障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魏加宁指出,地方政府纷纷响应国家4万亿投资计划,同时地方财政面临透明化、规范化的要求,如此大规模的投资使得地方债的发行迫在眉睫。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推出市政债不仅可为地方政府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也有利于扭转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观念。

 按照我国现行《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允许发债,因此市政债发行首先需要清除这一法律障碍。有专家建议,《预算法》规定,“除法律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债券。”如果国务院制定并且颁布《发债条例》,就可以在不违反《预算法》的前提下,实现地方政府发债。

 变相地方债泛滥

 地方债的金融学名称即市政债,其定义是“在资本市场由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附属机构公开发行的用于建设基础设施的长期债券及单位信托和投资基金份额”。

 虽然法律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但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类承曜指出,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地方政府通常设立某种形式的投资公司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筹措资金,这部分企业债务就是变相地方债。

 此外,各级地方政府为补充财力,还以开征各种基金、转让土地出让金、高成本融资等方式举债。专家指出,由于地方政府举债属于非法或违规行为,因此在此问题上大都遮遮掩掩,再加上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信息披露机制,因此对于地方政府的负债欠账项目尚无统一的统计数据,负债率、偿债率等监控指标也无法运用,债务预警因而也无法建立。

 配套措施尚欠缺

 面对各种变相地方债的急剧扩张及带来的巨大风险,专家认为,有必要“开正门,堵后门。”

 魏加宁指出,有必要开通地方政府公开发债渠道,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偿债制度;细化地方政府事权,进一步明晰政府事权界限;建立财政风险信用预警体系,开展对地方政府的信用评级等。另有专家指出,可以发挥地方人大的监督作用,充分披露信息,把市政债的审查资料和审查过程公之于众,提高透明度。

 不过,有专家表示,为配合中央投资计划而仓促推出市政债,风险太大。类承曜认为,一旦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地方项目将会一拥而上,很难保证这些项目都能提供充足的现金流,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地方政府发债后可能面临无法偿付而出现“破产”问题。

 他指出,涉及市政债推出的技术环节十分复杂,比如相关的信用评级结构、信批制度及相应的市场建设这些前期工作都还差很远,需要加快建立并完善。目前关键还是要把地方政府原有债务情况摸清楚,再设立新增债务审批机构,控制地方政府债务总量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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