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15,301,77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00%
●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08年12月22日
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股票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安排的1股股票的对价,非流通股股东安排的股份总数为11,567,231股。在该对价安排完成后,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2006年6月26日,公司召开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
2006年12月11日,公司A股流通股股东获得的对价股份上市交易,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股东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中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西安东盛”)及广州市保科力贸易公司(下称“保科力”)所持股份已协议转让给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健康元”),目前正在办理过户过程中,争取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正式实施前完成过户。若因其他原因未完成过户,则由健康元对西安东盛及保科力应执行对价进行垫付。
健康元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健康元、保证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同时,健康元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除法定最低承诺外,健康元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1、同意在实施丽珠集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安排时,对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或因各种原因暂不能按照对价安排支付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先按丽珠集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确定的对价安排标准,代其垫付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份。代为垫付后,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或转让,应当向健康元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者取得健康元的同意才可获取上市流通权。
2、对西安东盛和保科力名义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该等股份完成过户给健康元的手续后,与该等公司股份相关的法定承诺义务由健康元承担。
3、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如丽珠集团B股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低于4.00港币/股时,健康元将通过其持有100%权益的境外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择机增持丽珠集团B股股票,增持数量不低于1200万股;如丽珠集团B股股票二级市场价格高于4.00港币/股时,增持数量将视市场情况而定。
同时,健康元也会视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择机适量增持丽珠集团A股股票,如丽珠集团A股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低于6元/股时,健康元将肯定择机实施增持A股计划。
根据证监发[2005]52号《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健康元的此次增持行为不会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二)相关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1、西安东盛所持公司股份已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正式实施前过户至健康元,其相关的法定承诺义务由健康元承担。
保科力所持股份尚未办理完过户手续,健康元已根据承诺规定,按丽珠集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确定的对价安排标准,代其垫付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份。
2、根据特别承诺,健康元于2006年12月11日至2007年2月9日期间共实施了四次增持, 增持情况如下:健康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5.96元/股至9.20元/股的区间价格共增持了丽珠集团流通股A股16,765,200股,占丽珠集团总股本的5.4782%;其持有100%权益的境外子公司天诚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4.36元港币/股至6.72元港币/股的区间价格共增持了丽珠集团流通股B股35,359,423股,占丽珠集团总股本的11.5540%;四次共计增持丽珠集团股份52,124,623股,占丽珠集团总股本的17.0322%。
增持前,健康元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的丽珠集团股份总数为81,875,648股,占丽珠集团总股本的26.7536%;增持后,健康元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的丽珠集团股份总数为134,000,271股,占丽珠集团总股本的43.7859%。具体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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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07年8月24日,上述增持的股份已满足解除锁定的条件,并办理完相关手续,2007年8月27日,上述增持股份已获流通权。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08年12月22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15,301,77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00%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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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差异说明
在公司股改说明书中,健康元执行对价安排并代垫股份后的股份数量为10,930,984股;在股改说明书公告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西安东盛协议转让给健康元的公司股权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因此,截至第1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申请上市时,健康元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49,848,502股,占总股本16.29%;西安东盛不再持有公司股份。2007年12月21日,健康元第一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其持有的丽珠集团15,301,774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解禁上市,剩余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34,546,728股,占总股本11.29%。
四、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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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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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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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情况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丽珠集团相关股东已实际履行了股改中做出的承诺,丽珠集团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经征询公司控股股东健康元,其以书面形式回复,表示目前暂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丽珠集团解除限售流通股或无限售流通股份的计划或意向,并发表以下承诺:1、如果健康元转让所持丽珠集团解除限售流通股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2008]15号公告)相关规定。2、如果健康元计划未来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丽珠集团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健康元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丽珠集团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 是 √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 是 √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是 √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 是 ( 不适用;
5、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健康元按照其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承诺,为保科力垫付了对价。因保科力未向健康元偿还相应的垫付股权,也未取得健康元关于解除限售的同意许可,保科力所持有的6,059,428股有限售条件股份本次未解除限售。
九、备查文件
1、 《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