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8年12月4日,我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抄送的《关于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人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8]130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复主要内容
1、同意将北海市机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所持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3340.8959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3.51%)的持有人变更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集团);同意将北海市高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昂公司)所持股份公司2455.5999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7.28%)的持有人变更为北部湾集团。
2、此次持有人变更后,北部湾集团(SS)持有股份公司5796.4958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0.79%;机场公司(SS)持有707.7706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98%。
3、在股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机场公司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垫付了6.1352万股对价股份,根据股份公司《股东会决议》、机场公司与北部湾集团《股份划转协议书》的约定,该部分股份所有权也一并变更为北部湾集团享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归还上述垫付股份时应当直接偿付给北部湾集团。
二、我公司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尚需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并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对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