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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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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7 证券简称:久联发展 公告编号:2008-049
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孙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贵州久联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孙公司违规买卖股票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控股股东贵州久联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联集团)持有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份为44,432,57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6.72%。

遵义万福桥五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福桥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久联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贵州久联房开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系久联集团的孙公司。经查,万福桥公司于2008年4月25日起至2008年7月24日止,13次买入本公司股票共计330,600股(包括送股),13次卖出本公司股票共计330,600股,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法律法规。

二、律师关于久联集团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的定性和处理意见

1.《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万福桥公司持股比例虽未达5%,但万福桥公司系久联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五十五条,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规定,万福桥公司的行为视同久联集团的行为,应受《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制。

万福桥公司于2008年4月25日起,至2008年7月24日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入和卖出久联发展股票,其交易期间重叠、延伸于前述久联集团的交易期间,买入和卖出间隔均不满六个月。

律师认为:万福桥公司的该等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所得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

2.关于万福桥公司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的具体处理意见

(1)关于违规行为所得收益应涉股票数问题

根据《证券法》四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分析,违法行为特征系“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该违法行为的构成需完成“卖出后又买入”,或者“买入后又卖出”的特征。万福桥公司此次完成“买入后又卖出”和“卖出后又六个月买入”的股票数分别为330,600股和330,600股。因此律师认为:此次违法交易行为卖出和买入的股票数均应以330,600股计。

(2)关于股票收益价格问题

万福桥公司自2008年4月25日开始买卖久联发展股票,与久联集团证券帐户合并计算,在2008年4月25日之前的六个月,即2007年10月25日开始至2008年3月5日,久联集团持续卖出久联发展股票,均价为20.27元/股,而万福桥公司在2008年4月25日~2008年5月27日连续购入,逐笔计算该部分短线收益:

(20.27-10.7)×10000+(20.27-10.41)×2000+(20.27-10.2)×5100+(20.27-10.58)×5000+(20.27-11.63)×15000+(20.27-10.68)×15000+(20.27-10.47)×20000+(20.27-10.25) ×36000=1,045,397.00元。

万福桥公司自2008年4月25日~2008年5月27日买入久联发展股票后,2008年6月3日开始又卖出久联发展股票,2008年6月23日开始买入久联发展股票,2008年6月24日开始又卖出久联发展股票,逐笔计算这部分短线收益(详情见下表):

日期买(+)卖(-)(股)股票

累计

成交价格(元)发生金额(元)

(买入股票,付出资金,记为-,卖出股票,收入金额,记为+)

累计金额(元)

(用收入和付出德金额逐笔相抵,最后得到盈利或亏损)

 
2008.4.25100001000010.70-107067.00-107067.00 
2008.4.2820001200010.41-20811.90-127878.90 
2008.4.2951001710010.20-52034.25-179913.15 
2008.4.3050002210010.58-52891.90-232805.05 
2008.5.16150003710011.63-174535.25-407340.30 
2008.5.22150005210010.68-160249.65-567589.95 
2008.5.26200007210010.47-209322.01-776911.96 
2008.5.273600010810010.25-369090.44-1146002.40 
2008.6.3-231008500011.52266083.12-879919.28 
2008.6.4-250006000011.12278053.09-601866.19 
2008.6.11-130004700013.05169664.76-432201.43 
2008.6.12-160003100012.23195611.71-236589.72 
2008.6.16-100002100011.41114144.91-122444.81 
2008.6.19210023100-122444.81 
   1050.00-121394.81 
2008.6.2366900900008.87-593255.68-714650.49 
2008.6.24765001665008.22-628835.31-1343485.80 
-100001565008.5085008.45-1258477.35 
2008.6.25-123711441299.11112652.31-1145825.04 
2008.6.27240001681298.28-198735.60-1344560.64 
2008.7.1480002161297.29-349832.40-1694393.04 
2008.7.9-140002021298.65121166.31-1573226.73 
2008.7.14-221291800008.85195865.61-1377361.12 
2008.7.15-250001550009.04225933.74-1151427.38 
2008.7.1850001600008.64-43198.93-1194626.31 
2008.7.22-250001350009.66241428.91-953197.40 
2008.7.23-3000010500010.05301494.36-651703.04 
2008.7.24-10500010.571109419.50457716.46盈利:457716.46元

故万福桥公司帐户与久联集团帐户合并计算短线交易久联发展股票的收益为:1,045,397.00元+457,716.46元=1,503,113.46元。

综上,律师认为:万福桥公司应将上述违法所得收益1,503,113.46元交给久联发展,该部分收益应归上市公司所有。

三、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据此,本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万福桥公司收缴上述相应所得收益。2008 年8 月26日万福桥公司已将上述收益1,503,113.46元缴纳至本公司。该笔收益将纳入公司营业外收入,影响公司当期利润。

万福桥公司本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短线交易行为系该公司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够。久联集团、万福桥公司就此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歉。本公司今后将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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