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08-55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8年8月20日,经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将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福州闽东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闽东大酒店”)所属宁德大厦(即“宏福大厦”)进行整体出租,公司已对审议事项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披露,详见分别在2008年7月19日和8月2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08-35)和《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8-42)。
其后,宏福大厦第18层因房产所有权尚不明晰,对大楼整体出租造成影响,公司已对该事项进行了公告,详见2008年10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公司董事会公告》(2008-49)。为使资产尽快盘活为股东创造收益,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决定,闽东大酒店于2008年11月9日委托宁德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宏福大厦(除第18层外)的租赁使用权以不低于750.20万元/年的价格进行公开竞拍,并于2008年11月25日由福州西湖大酒店成功竞拍,同时与闽东大酒店签订了《续建及租赁合同书》。合同签订的主要情况如下:
一、合同双方有关情况
1、甲方(出租方):福州闽东大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注册地址为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与永安街交叉品东南角二层,注册资本10000万元,我公司拥有60.72%股权,公司经营范围为酒店筹建。
2、乙方(承租方):福州西湖大酒店,成立于1988年5月,注册地址为福州市湖滨路158号,注册资本24644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客房、餐饮、康乐、车队、商场、洗衣商务中心等。
本次合同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续建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自行筹资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对“宏福大厦”进行续建和后续装修,以使续建后的“宏福大厦”具备取得权属证书的全部条件,以及具备按照本合同约定出租使用的全部条件。
2、项目续建期限为5个月。
3、乙方应承担“宏福大厦”续建及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办理“宏福大厦”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政府要求缴纳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4、续建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关于“宏福大厦”项目续建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审批资料、合同、验收资料、内业资料等)。续建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宏福大厦”《房屋所有权证》,该证中注明的所有权人应为甲方。
(二)续建后“宏福大厦”的租赁
1、租赁范围
甲方同意将“宏福大厦”,包括地下两层、地面1-28层(除第18层外),总建筑面积约为30363平方米(实际面积以产权部门认定为准)出租给乙方用作开展不低于准四星级酒店经营及商务办公经营使用。
2、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20年,从2009年5月3日至2029年5月2日(以下简称“租赁期”),其中:前3个月为免收租金期(以下简称“免租期”,即2009年5月3日至2009年8月2日),在该期限内乙方可对租赁物业进行合法装修,使其具备酒店经营及商务办公经营之用途。本合同约定的免租期条款只属于一次性的优惠,并不适用于任何续租合同或延长租赁合同。
3、租金及支付方式
乙方应按如下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租金:
(1)宁德大厦租金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21.3元,自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5年内,租赁物业面积按30363平方米计算,每月租金为人民币646732元;前三个月免收租金,第四个月起按此标准支付租金。
(2)租金第五年递增5%,即从2014年5月3日起,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22.365元,此后类推。
(3)乙方应于免租期期满后的每月10日前,按本合同约定的甲方银行帐号一次性向甲方预付下月租金。
(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抵销、缓交或免交其应付的每月租金。如首尾月租不足一个月时,则按月实际使用日数按比例支付。
4、其他
(1)于合同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须自费搬离出租赁物业,并将租赁物业以正常状态交还于甲方(自然损耗除外)。
(2)无论是否转租,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上述租赁物业的用途和功能。
(三)违约责任
1、若甲方无故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赔偿乙方以下损失:
(1)赔偿乙方续建期间对“宏福大厦”的固定资产投资部分折旧后的损失,即:损失=续建期间的固定资产投资部分÷20年×(20年-乙方实际已租用年限);
(2)一次性赔偿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
(3)赔偿乙方剩余租赁年限的损失,即:(20年租金总额-乙方实际已租用年限的租金总额)×10%。
2、若乙方无故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照以下约定赔偿甲方:
(1)乙方续建期间对“宏福大厦”的续建及后续装修投资款项不得要求甲方返还,该投资所形成的全部资产归甲方所有;
(2)赔偿甲方剩余租赁年限的损失,即:(20年租金总额-乙方实际已租用年限的租金总额)×10%。
3、乙方拖欠租金、其他费用、其他款项或赔偿款项的,每拖欠一天,甲方可向乙方收取所拖欠金额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三、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合同的要求,承租方须先对宁德大厦进行续建后方可投入使用。本次合同签订后,有利于我公司盘活资产,形成稳定的租金收入。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08-56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08年12月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发出。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08年12月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董事参与表决的情况
公司董事9名,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名单如下:
郑其桂、何邦恒、张成文、张斌、林国勋、陈锦光、林永经、黄家骅、徐军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以及董事对每项议案审议情况和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会议审议了《关于向中国建设银行宁德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并提供资产抵押的议案》,经过表决,结果如下:
由于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2008年4月2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建设银行宁德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并提供资产抵押的议案》,同意向中国建设银行宁德分行申请流动资金20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不超过国家规定上浮比例范围,具体利率授权总经理同银行商定;该借款以本公司拥有的福鼎桑园电站、福安市天缘商贸有限公司、屏南发电分公司、宁德发电分公司、柘荣发电分公司、闽东水电站办公楼等资产作为建行借款抵押。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批复借款金额及借款抵押物发生变化,该银行要求重新出具专项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借款金额及抵押物调整如下:
1、同意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15000万元;
2、借款利率不超过国家规定上浮比例范围,具体利率授权总经理同银行商定;
3、该借款以本公司拥有的福鼎桑园电站、寿宁车岭一级电站、屏南发电分公司办公楼(土地使用权证号:屏国用(2002)第36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2371号)、宁德发电分公司办公楼(土地使用权证号:宁政国用(2005)第3302号、宁政国用(2005)第330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东桥字第20050188号、20050189号)、闽东水电站办公楼(土地使用权证号:安政国用(2006)第036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福安市房权证城区阳头字第0009157号)等资产作为建行借款抵押物;
4、该借款可分笔支用,每笔期限为一年,每笔借款具体金额以我公司与该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为准。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