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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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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改进展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000719 证券简称:S*ST鑫安 公告编号:2008-092号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改进展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没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因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质押及查封,公司第二大股东股权被冻结,公司股改工作无法进行。

 一、目前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股改动议情况

 公司于2008年11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改进展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未提出股改动议。公司将对股改的进程及时公告。

 二、公司股改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赖步连

 三、公司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董事会就股改问题正在与有关方面积极进行沟通,做好相关工作。

 四、保密义务及董事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并已明确告知相关当事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七条等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将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股改相关事项。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已知《刑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内幕交易等的罚则。

 特此公告。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000719 证券简称:S*ST鑫安 公告编号:2008-094号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没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了公司管理人送达的《重整申请书》。

 申请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5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事项为:申请法院裁定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申请理由:2008年6月24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焦民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了昊华宇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宇航)对债务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鑫安)的破产清算申请。焦作鑫安及焦作市有关部门、财务顾问机构经过认真研究,认为:虽然焦作鑫安因严重资不抵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还债,但焦作鑫安仍存在重整的可能,并且如果对焦作鑫安进行重整,有利于提高债权人的清偿比率,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焦作鑫安有望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企业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之规定,特申请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焦作鑫安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11月7日

 

 证券代码:000719 证券简称:S*ST鑫安 公告编号:2008-095号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没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8年11月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8)焦民破字2-13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5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被债权人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向本院申请重整,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二、自即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期间。

 特此公告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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