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08-05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08年1月12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发出。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08年1月14日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其桂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董事参与表决的情况
公司董事9名,出席会议的董事8名,名单如下:
郑其桂、刘宗廷、何邦恒、杨立功、陈锦光、林国勋、黄家骅、徐军
独立董事林永经先生因出差在外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授权委托独立董事黄家骅先生代为表决。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以及董事对每项议案审议情况和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一、审议《关于我公司第一大股东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的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表决情况:公司关联董事刘宗廷、林国勋、陈锦光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二、审议《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的《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制度》);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审议《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的《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四、审议《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的《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八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将于2008年 1月 14日召开,本次会议拟审议《关于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向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于董事会前对该交易事项进行了调查,咨询了该交易事项的相关负责人,查阅了相关文件,我们认为由于银根紧缩,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短期内融资发生困难,且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另一持有其30%股权的股东为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给予财务资助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同时该关联交易的资金占用费按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交易客观公允,不损害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在交易双方能够采取合法有效的财务资助形式的基础上,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给予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林永经(黄家骅代)、黄家骅、徐 军
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向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向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属于关联交易,由于银根紧缩,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短期内融资发生困难,且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另一持有其30%股权的股东为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给予财务资助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本次关联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交易客观公允。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方董事已被要求回避此议案的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此次交易有利于缓解控股子公司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资金紧张局面,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在交易双方能够采取合法有效的财务资助形式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行为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林永经(黄家骅代)、黄家骅、徐 军
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08-06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事项简述:
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下称“宁港自来水”)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占有其70%的股权,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国投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占有其30%的股权。鉴于目前银根紧缩,宁港自来水银行短期融资出现困难,现因工程建设的需要,拟与宁港自来水另一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国投公司签订《提供财务资助协议》,国投公司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及宁港自来水的资金需求,向宁港自来水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财务资助,用于该公司资金周转。
2、关联关系说明:
国投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53.21%股权,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和10.1.3条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3、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事项经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会议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次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刘宗廷先生、陈锦光先生、林国勋先生在本次会议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均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4、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召开本次董事会之前,公司已向独立董事进行了情况说明并征得独立董事的书面认可。
公司独立董事林永经先生、黄家骅先生、徐军先生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认为:
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向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属于关联交易,由于银根紧缩,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短期内融资发生困难,且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另一持有其30%股权的股东为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给予财务资助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本次关联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交易客观公允。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方董事已被要求回避此议案的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此次交易有利于缓解控股子公司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资金紧张局面,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在交易双方能够采取合法有效的财务资助形式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行为表示同意。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方关系:
公司名称: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宁德市蕉城区署前路2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宗廷
注册资本:10亿元
成立时间:1997年5月5日
主营业务:接受市国资委委托,从事委托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产权营运,行使出资者职能;实业投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历史沿革: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前身为宁德市财政局下属国资营运公司,于1997年经原宁德地区行署(宁署(1997)综62号)批复成立,97年5月5日在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号为3522001000211。2004年1月,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公司改制为专门从事市本级授权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综合性国有资产投资公司。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国投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53.21%股权,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国投公司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交易标的及数量:国投公司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及宁港自来水的资金需求,向宁港自来水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用于该公司资金周转。
2、定价原则: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
3、结算方式: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4、协议期限:协议自本次董事会通过后一个月内签订,提供财务资助的时间以协议签订的时间为准,期限为三个月。到期归还后将产生资金占用费32.85万元。
四、交易目的及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宁港自来水的建设需要,属于应急之需,解决宁港自来水因资金困难而产生停工甚至引起民工上访闹事的问题,由于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按同期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确定资金占用费,且宁港自来水目前正处于建设阶段,本次事项对本公司当期利润和期后利润均没有影响,因此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林永经先生、黄家骅先生、徐军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向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属于关联交易,由于银根紧缩,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短期内融资发生困难,且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另一持有其30%股权的股东为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给予财务资助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本次关联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交易客观公允。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方董事已被要求回避此议案的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此次交易有利于缓解控股子公司宁德市宁港自来水有限公司资金紧张局面,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在交易双方能够采取合法有效的财务资助形式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行为表示同意。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前认可说明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八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