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财富中国 经济文摘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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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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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不仅管住了生 而且管得了死
文/刘洪波

    前几天,报纸上有社会新闻:“人死了户口还在‘农转非’。”说一个人已丧生车祸,其家人还把他的户口办成了“非农”。据查,这是为了多得陪偿金。能够多得多少呢?大约10万元。

    数字是这样算的,该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2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890元,赔偿期20年,城镇居民的车祸赔偿金最高16万余元,农村居民不足6万元。这就是车祸死亡中的城乡价格,两者的差距成为两种身份的差价。

    新闻报道当然毫不迟疑地表达了对“人死还在农转非”的批评,引用的专家意见明确认为“管理上要把好关”。我想人死了户口还在农转非,自然是不合规程,然而这种现象的出现难道只配让人呼吁一下“加强管理”吗?

    我们有“农与非农”两种户口,但这种两分法已经引起关于人身公平问题的巨大质疑。当然,根据一些辩解的观点,要实现正常的社会管理,这种两分法还不可以停止。对这种说法,我不知该感叹大国管理的特别难度,还是该感叹管理习惯变化的艰难。因为世界上没几个国家通过这样的办法来实现社会管理,也未见搞得礼崩乐坏。

    不管怎样,现在两种户口还是严格有别。但即便如此,我仍然不理解为什么车祸的死亡赔偿要引用两种户口作业价格依据。我想,这种区别性赔偿的引入,与其说是为了保障死者权益的公平,不如说意味着从法律上完成了对“农业人口”的最后侮辱。

    倘说赔偿是基于收差距,那么收入差距岂止停留在城乡之间。城镇人口之间的收入差距是何其巨大,在赔偿上我们并不区分,而是一律视为“城镇居民”。即使是农村居民之间,收入差距也是巨大的,电视台宣传“富民政策”时,动不动会请出农户来讲一年收入几万上十万元,当然这意味着更多的农民处在收入很低的状态,这种差别也并不体现在车祸赔偿中。既然如此,又为什么单单把户口的农与非农拿来,搞一个赔偿的区别对待呢?

    这种区别,除了显示两种户口的等级性,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既然死亡赔偿时,不考虑企业总裁与清洁工的收入差别并未带来什么问题,那么农与非农的户口界限就不应该成为死亡赔偿中的惟一界限,因为它既不足以反映出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也不足以显示赔偿的公平。

    7月31日,国际民航组织《蒙特利尔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据此,中国民航在国际运输中发生延误,旅客可获得5000美元的赔偿。这里并没有区分旅客的国籍和户籍。中国的国际航班与道路车祸,有如此巨大的高低贵贱之别吗?中国劳工在以色列被炸身亡,以色列的赔偿并没有区分“这是外国人”,或“这是来自不发达国家的人”。

    常常可以见到“认真执行农转非政策”的呼吁。“人死了还在农转非”,就可以算作不认真执行政策的一个例证。认真执行政策,当然可以杜绝变更户口多拿赔偿的现象,但是否能够杜绝农业人口的身份自卑呢?很理解“杜绝执行政策中的不正之风”的苦心,但无法理解政策何以要确定在一个不合理的基础之上。正如我理解古人反对皇帝乱封爵位,但更反对现代社会里搞一个贵族等级制度。

    “人死了还有农转非”是不正之风,但也未必不是对歧视性赔偿的特殊控诉。真正的悲哀在于,户口不仅管住了生,而且管得了死。

    就在《蒙特利尔公约》在中国生效的这一天,报纸上又报道了一例车祸赔偿的户口争议。一名刚刚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农村青年在车祸中丧生。根据户口政策,这名学生晚几天就会被转为城市户口,那样她的赔偿额将是16万元,她的死亡价差是10万元之多。“程序正义”当然主张严格按她死时的户口属性来办理赔偿事宜,但想想这样一种荒唐的价格落差,难道你会相信“程序正义“就一定达到了公正的结果?如果程序内所灌注的法律并不公正,那么正义的程序将只会让人悲苦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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