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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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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772  股票简称:SS龙昌  编号:临2005—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于中国银行南京市城北支行与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牛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参加诉讼。

    (一)本案当事方: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中国银行南京市城北支行诉恒牛公司、本公司、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海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中国银行南京市城北支行之诉讼请求为:

    1、判令恒牛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偿还485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及利息,利息的计算合同期内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按季计收复直至本息还清为止;

    2、判令本公司及浙大海纳对恒牛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恒牛公司承担,本公司及浙大海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本案事实和理由:

    2004年2月6日,中国银行南京市城北支行与恒牛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03年城北字004-3号的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6个月,到期日为2004年8月6日,年利率为5.544%,并于同日依约向恒牛公司发放贷款5000万元。2004年8月9日恒牛公司还款150万元,于借款合同到期日2004年8月16日没有依约归还剩余借款4850万元。同日,中国银行南京市城北支行与恒牛公司、本公司及浙大海纳签订《展期协议书》,并且办理了强制执行力公证,约定原借款期限延期至2004年12月6日。展期协议到期后,恒牛公司没有还款,并从2004年9月1日起开始拖欠利息,本公司和浙大海纳未履行担保责任。”

    鉴此,中国银行南京市城北支行起诉本公司及浙大海纳对恒牛公司485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的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本案尚未判决,本公司将积极做好应诉工作,并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备查文件

    1、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编号:2003年城北字004-3号)

    2、《展期协议书》

    3、《起诉状》

    二、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恒牛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参加诉讼。

    (一)本案当事方: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诉恒牛公司、本公司、浙大海纳、海南皇冠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皇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之诉讼请求为:

    1、判令恒牛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利息953363.56元(截止2005年6月20日);

    2、判令本公司、浙大海纳对恒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以海南皇冠出质的浙大海纳法人股2160万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法人股的价款优先受偿;

    4、本案诉讼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三)本案事实和理由: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于2005年3月25日与恒牛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恒牛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期限自2005年3月31日至2005年10月30日。本公司和浙大海纳分别于2005年3月25日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本公司和浙大海纳两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海南皇冠于2005年3月25日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海南皇冠以其持有的浙大海纳2160万法人股作为质物,为恒牛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鉴于借款人恒牛公司不能按期履行还息义务,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通知借款人(恒牛公司)、保证人(本公司和浙大海纳)、出质人(海南皇冠)提前解除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质押合同,要求依法履行各自义务。

    (四)本案尚未判决,就此本公司将积极做好应诉工作,并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备查文件

    1、借款合同(编号:00258100120050014-01)

    2、《最高额保证合同》

    3、《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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