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名称: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屯河
股票代码: 600737
法定代表人: 郑弘波
收购人名称: 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A座7-13层
法定代表人: 宁高宁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12层
联系电话: 010-65268888
联 系 人: 郑 轶
签署日期: 2005 年8月19日
重要声明
2005 年6月14日,本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三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创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和《备忘录》,受让后四家公司持有的并被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的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社会法人股299,738,880股(占屯河股份总股本的37.2%),该次收购已经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了披露,并于2005年6月22日公告了收购报告书摘要全文。
2005年8月18日,本公司与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关于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受让后者持有的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114.528万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7.5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股份转让将与上次收购一起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公司特披露本收购报告书摘要(补充)。
6月22日公告的收购报告书摘要与本收购报告书摘要(补充)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收购报告书摘要(补充)内容为准。
特别声明
(一)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摘要(补充);
(二)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摘要(补充)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三)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本报告书摘要(补充)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本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股份转让须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无异议后方可进行;
(五)本次股份转让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补充)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公司和所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补充)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补充)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本公司、中粮集团、受让方 指 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八钢集团、出让方 指 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双方 指 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和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合称
屯河股份、上市公司 指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份转让 指 中粮集团受让八钢集团持有的屯河股份6114.528万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7.59%)股份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摘要(补充) 指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补充)
《股份转让协议书》 指 中粮集团与八钢集团于2005年8月18日签署的《关于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收购人持股情况
一、收购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2005 年6月14日,本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三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创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和《备忘录》,受让后四家公司持有的并被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的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社会法人股299,738,880股(占屯河股份总股本的37.2%),该次收购已经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了披露。
截止本报告书摘要(补充)签署日,本公司没有获得上述拟受让股份的所有权,也没有持有屯河股份的任何股份。
二、本次股份转让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5 年8月18日与八钢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各方当事人
股份出让方: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受让方: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2、转让股份的数量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书》,八钢集团将其持有的屯河股份法人股6114.528万股(占屯河股份总股本的7.59%)全部转让与本公司。
3、转让价格和总金额
合同股份转让价格以屯河股份200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股份转让的总金额为2731.74万元整。
4、付款及期限
(1)双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后7日内,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相当于本次股份转让全部价款的30%,即819.52万元;
(2)本次股份转让获得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资委、证监会批准或无异议后7日内,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相当于本次股份转让全部价款的50%,即1365.87万元;
(3)合同股份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7日内,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相当于本次股份转让全部价款的20%,即546.35万元。
5、交割日
本次股份转让在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资委、证监会)的批准后15日内,双方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当日即为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
6、协议的效力
《股份转让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除非由于无法得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由于任何不可抗拒因素,双方均需全面履行《股份转让协议书》条款。一方不履行《股份转让协议书》或履行《股份转让协议书》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为违约行为,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并可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
7、争议的解决
《股份转让协议书》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双方之间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在三十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均可以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协议的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书》在以下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资委批准本次股份转让;
(3)证监会未对本次股份转让提出异议;
(4)证监会批复同意豁免受让方要约收购义务。
9、其他事项
(1)本次转让涉及的过户等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2)除非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出让方和受让方均不能分配和转让《股份转让协议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和责任。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0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