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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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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之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鉴于国家宏观调控和金融政策的调整,考虑公司中长期的发展,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集团公司”)在1年内为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时,提供总额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

    国发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4820.58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4.17%,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同意国发集团公司为本公司在1年内为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时,提供总额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

    2、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站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

    4、本次关联交易实施后,有利于本公司银行贷款到期后能按时转贷,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独立董事:林琳  范福珍 冯家辉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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