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 陈悦
据报道,由多部委联合拟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在进一步征询意见后,预计正式的办法即将出台。股权激励机制起源于美国,目的在于促使高管尽职尽责,通过激励机制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但是事实上,很多先进的管理模式在我们的企业中未必能达到其推出的初衷。这就好比高管的高薪酬与企业的业绩并不怎么挂钩一样,往往本身是很好的激励机制在我们的有些企业中就会变味。而且由于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与薪酬激励机制均由董事会制定,没有采取相应的分类表决机制,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无法杜绝,缺少接受公众股股东的监督的环境。所谓的激励机制由代表控股股东的董事会说了算,如此一来,什么样的激励机制才更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一个规范的尺度予以衡量,就会出现内部人利用激励机制的名义来寻租的行为发生。
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已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企业还未出现由于业绩滑坡而追回股份的案例出现,好像送出去的股权就再也不会收回来了,这如何谈激励?上市公司的高管本身已有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薪酬制度予以激励,其拿高薪就理应为全体股东创造财富,这是其应尽的职责。如果其经营业绩很差,有退回上市公司部分薪酬的情况出现吗?好像绝无仅有吧。这就根本谈不上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了。即便由利润中提取的资金用来购买股份赠与公司高管,由于不是其自掏腰包购买,将来无论什么价格兑现,都是一本万利的好买卖。真正能起到什么激励机制,只需把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业绩,是否远远高于未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比较一下就能明白了。
股权激励机制不是不能推广,关键是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做到了奖惩分明。如果最终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与完成的业绩不挂钩,那么这种股权激励只能是被认为新的一种内部人为自身谋福利的“暴富”机制而已。
不应对股权激励机制抱过高的期望值,对股权激励制度的设计过程及是否科学要经得起舆论的监督与最终实践的检验。在公司治理之路还有漫长的道路需要摸索的市场环境下,如何健全薪酬激励机制与股权激励机制的事后考核与监督,才是流通股股东最为关心的问题。而如何防止以各种激励机制之名行掏空上市公司之实的行为,则是需要监管机构制定相关的监督规则来予以日常防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