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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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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精神,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执行通知规定的外对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经我们审慎调查,截止到本报告期末,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以及“通知”的规定,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发[2003]56号通知的要求,规范了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落实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李公才  薛世成  马家源

    二〇〇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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