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律松专事法书字[2005]第19号
致: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彭和平律师出席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开。
(二)董事会于2005年6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时间及办法。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2005年7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受公司董事长赵兴龙先生的委托,公司总裁于依江先生主持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和内容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一致,并且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8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持有股份2049169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17%。其中流通股1016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非流通股2039002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88%。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为董事会提出并已在《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关于调整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赞成:98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5%。
反对:1007154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6.01%。
弃权:78108912;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3.44%。
关联股东鄂州市民康企业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通过此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2043100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606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
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经监票人监票及清点,公司董事会秘书朱一波先生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彭和平 /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