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化工”)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西北化工2003年度亏损,但在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未对2004年全年业绩进行预计;公司于2005年1月21日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公司2004年度将实现扭亏为盈;而在2005年3月29日,西北化工再次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公司2004年度全年亏损。
西北化工业绩预告多次变更,且预告亏损时间严重滞后,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1、2.2、6.4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西北化工董事杨德茂、李小文、郭垒、罗志河、金城、曹忆峰、李鸿洲、吴昌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3.1.4、3.1.5条的规定。
鉴于西北化工和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6.2、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西北化工及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杨德茂、李小文、郭垒、罗志河、金城、曹忆峰、李鸿洲、吴昌侠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西北化工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公开谴责惩戒,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