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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6月0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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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省市煤炭资源税提高
郭凤琳

    □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提高河南、安徽、宁夏、福建、山东、云南、贵州省和重庆市煤炭资源税的税额标准。

    其中,自2005年5月1日起,将河南省焦作矿务局、鹤壁矿务局、义马矿务局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分别提高至每吨3元、3元、2.5元,其他煤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4元;安徽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元;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3元;福建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山东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3.6元;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至每吨3元,省内其他地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至每吨2.5元;贵州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重庆市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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