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05年06月0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大诉讼事件公告

    股票代码:600681  股票简称:ST万鸿  编号:2005-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鸿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2004)汉民二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该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2)第一被告:武汉长森经贸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森公司”)

    第二被告: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鸿公司”)

    第三被告:武汉市鹏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凌公司”)

    第四被告:武汉长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印公司”)

    (3)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03年9月16日,浦发银行与被告长森公司签订银行短期贷款合同和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合同各一份,双方约定:浦发银行向长森公司发放短期贷款800万元,期限从2003年9月16日至2004年2月5日;长森公司以其持有的8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该汇票的承兑付款人为万鸿公司,收款人是长森公司。同日,浦发银行又与鹏凌公司签订短期贷款保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鹏凌公司为长森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上合同签订后,浦发银行依约向长森公司发放了800万元银行短期贷款。贷款到期后,长森公司未如期归还。

    (4)请求事项:

    要求长森公司偿还800万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万鸿公司、鹏凌公司、长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3、其他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与武汉长森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鹏凌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长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004年9月,浦发银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作出(2004)汉民二初字第7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长森公司、万鸿公司、鹏凌公司、长印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2005年4月19日第四被告长印公司申请解除对其诉讼保全措施。经法院审查,长印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故作出(2004)汉民二初字第72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告长印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4、判决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4)汉民二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长森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产后十日内将借款750万元支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

    二、被告武汉长森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支付借款利息(借款本金750万,从2005年1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三、被告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出具商业承兑汇票记载金额800万元的范围内,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武汉市鹏凌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三项不足以偿还部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对武汉长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10元、财产保全费45520元,合计95530元,由被告武汉长森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5、有关事项对公司基本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项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6、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2004)汉民二初字第726号民事裁定书

    (3)(2004)汉民二初字第726-2号民事裁定书

    (4)(2004)汉民二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月31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