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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5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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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太原刚玉  证券代码:000795  编号:2005-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未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未有新提案提交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4月30日

    2、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杜建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股份162,407,9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67%。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1名,代表股份7,904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总股份的0.007%。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

    同意票162,407,9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票7,904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162,407,9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票7,904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162,407,9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票7,904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162,407,9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票7,904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经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4年度实现净利润6,191,469.63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295,367.03元,公司控股子公司太原刚玉物流工程有限公司按10%提取法定公益金284,049.21元,其余公司均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1,005,658.91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75,787,829.19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8,394,223.67元。

    考虑到公司钕铁硼磁性材料和金刚石制品的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需要大量流动资金等原因,2004年度公司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票113,047,9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反对票 49,3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弃权票0股。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票7,904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162,407,9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票7,904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七)审议通过《关于补选任忠武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162,407,9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票7,904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二〇〇五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162,407,9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票7,904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不适用)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韩炳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议案内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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