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0 证券简称:ST天仪 公告编号:2005-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4月16日
2.召开地点:本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董事长文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071190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0.85%。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9026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43%。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表决情况
(一)《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071190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1902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071190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1902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2004年度财务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071190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1902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北京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04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638,036.94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84,803,649.02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4,165,612.08元,鉴于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无盈利,公司董事会提议2004年度利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071190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1902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200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071190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1902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关于续聘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07113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5%;反对0 股;弃权51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5%。
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1386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72.85%;反对0股;弃权516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27.15%。
(七)《公司章程修改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071190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1902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改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071190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1902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股东大会工作条例》(2005年修订)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071190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19026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七)(八)(九)项议案由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天兴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70.83%的股份)提出,提案内容详见2005年3月30日《中国证券报》和深交所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2.表决结果
上述第(七)项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其余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04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股东大会工作条例详见http://www.cninfo.com.cn。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成都伦典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德成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提案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成都伦典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