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4月1日刊出的公告称其采用了“累积投票制”,选出7名董事,4名独董和2名监事,总投票数为36501.60万股,而社会公众股股东只出席5人,持股数仅占社会公众股的0.06%,占总股本的比例更是微乎其微。可以说,该公司的此次选举并不是“累积投票制”,只是分类表决而已。社会公众股股东因出席太少,持股数所拥有的表决权集中起来也不足以选举1名董事。所以,要真正实行累积投票制,社会公众股应该积极参与,甚至还可以采取事先征集投票权的办法,才能凑足可以有效集中使用的表决股数。此外,如果社会公众股股东仅限于在大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中挑选,也未必有实际意义。应该允许社会公众股事先或临时提名自己认可的候选人,并在选举时将表决权集中投给他。 (天津 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