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宜科科技 公告编号:2005-004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2月24日上午9:00在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05年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大会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人,代表股份数52,484,8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3.06%,没有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出席,均为非流通股股东。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石东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会议同意聘请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本公司2004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52,484,8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均为非流通股股东。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中外合资建设年产1200万米服装里布项目合作方的议案》。
由于该项目的原外方合作方日本国岛田商事株式会社改变了投资意向,现该项目外方投资方变更为日本国旭阳产业株式会社。根据公司与日本国旭阳产业株式会社达成的该项目的合资意向书,决定于2005年初开始分步实施,项目第一期投资为2000万美元,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其中公司以募集资金出资相当于600万美元的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75%,日本旭阳产业株式会社出资2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
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52,484,8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均为非流通股股东。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陈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