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丽 南京报道
按照南京市去年底出台的《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相当于《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中标准配建总量15%的室内停车位及露天停车位为业主共用停车位,其余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销售的业主专用停车位。超过配建标准建设的室内停车位为业主专用停车位。这就意味着占配建总量85%的室内停车位以及超过配建标准的室内停车位今后将允许对业主销售,并可获得房产部门颁发的产权证。
近日,南京市房管部门制订出上述规定的相关细则,明确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均以个为单位进行销售。相关部门表示,以“个”为单位出售是为了避免面积纠纷。比如某立体车库,结构一旦改变,车位公摊、套内等面积均会有所改变,如按面积计价可能引发“购买钱款需要多退少补”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