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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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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委托,就战略投资者参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帕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承销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一)帕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富诚海富通帕瓦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帕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

  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共11人参与帕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员工类别等情况如下: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帕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总缴款金额为10,840万元,其中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上限(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10,840万元。

  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2年9月5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经主承销商和本所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帕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上述人员均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富诚海富通帕瓦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董事会决议

  2022年7月19日帕瓦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3、设立情况

  本次配售共设立1个专项资管计划:富诚海富通帕瓦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帕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已于2022年8月18日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4、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因此,帕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帕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5、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核查,帕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均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帕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帕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帕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参与人员的书面承诺,参与人员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二)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1、基本情况

  ■

  根据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承诺函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海通创投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海通创投控股股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海通创投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为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海通创投系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海通创投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海通创投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海通创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海通创投出具承诺,海通创投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海通创投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对本次战略配售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

  (二)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六)本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本公司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三)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经本所律师核查,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盛屯矿业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盛屯矿业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711),根据公告信息,截至2022年6月30日盛屯矿业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

  经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盛屯矿业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

  综上,截至2022年6月30日,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盛屯矿业18.47%的股份,为盛屯矿业控股股东;姚雄杰直接持有盛屯矿业1.43%的股份,通过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18.47%的股权,合计控制盛屯矿业19.90%的股权,为盛屯矿业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盛屯矿业自2007年以来从事有色金属矿采选行业,目前盛屯矿业主营业务为钴材料业务、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务以及金属产业链增值业务,产业布局遍布北上广深、云贵川、内蒙、中国香港、新加坡、非洲等地。盛屯矿业通过在有色金属领域多年的沉淀和累积,建立了一支在勘探、矿山建设、采矿、选矿、市场、贸易、风控方面有较强专业能力的人才队伍,在国内盛屯矿业也拥有丰富的锌、铜、铅、金等矿山资源。2016年盛屯矿业开始战略性布局钴材料业务,聚焦新能源材料的上游金属领域,以刚果(金)为基地,围绕钴材料全面布局,建立涵盖“钴原材料”+“铜钴冶炼”+“钴产品贸易”+“钴材料深加工”+“钴回收”各模块的完整业务体系,向新能源领域成功拓展。同时,盛屯矿业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拓展海外业务,与澳洲、非洲、英国等多家大型矿山资源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未来,盛屯矿业将加快在新能源金属领域的发展,拓展业务版图,提高资源储备,扩大生产规模,进一步做好全球资源的战略布局。根据盛屯矿业半年报,截至2022年6月30日,盛屯矿业注册资本31.50亿元,资产总额309.75亿元,净资产154.27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42.70亿元,归母净利润7.41亿元。因此,盛屯矿业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盛屯矿业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锂电三元前驱体原材料供应链合作:盛屯矿业利用自身在钴、镍等原材料方面的供应资源,按发行人要求的技术指标向发行人供应生产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在未来三年内,双方紧密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力争硫酸镍三年总供应量达到8万吨以上,硫酸钴三年总供应量达到1万吨以上。具体供应价格及供应数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认后签订具体业务合同进行约定。

  2)优化原材料供应:基于行业的发展需求,在发行人未来新增产能方面,盛屯矿业将利用全球原料资源优势积极配合发行人,在原材料供应链整合方面助力发行人产能迅速扩张。

  3)提升供应链响应速度:双方共同努力,发挥盛屯矿业优势,在市场整体环境中,提升发行人获取原材料的效率,缩短发行人供应链反应时间,向发行人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价格优势及快速供应优势,保障发行人供应链高效稳定安全。

  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盛屯矿业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盛屯矿业确认,本次发行前,盛屯矿业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盛屯矿业2021年度审计报告和2022年半年报报告,盛屯矿业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盛屯矿业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盛屯矿业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盛屯矿业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经本所律师核查,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股份”)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建发股份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建发股份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153),根据公告信息,截至2022年3月31日建发股份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

  经核查,截至2022年3月31日,建发股份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

  综上,截至2022年3月31日,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建发股份47.38%的股份,为建发股份控股股东;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建发股份47.38%的股权,为建发股份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建发股份是一家以供应链运营和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现代服务型企业。建发股份以“开拓新价值,让更多人过上更有品质的生活”为使命,以“专业、高效、优质、诚信”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供应链增值服务和房地产综合服务。建发股份致力于供应链增值,提供“LIFT供应链服务”,以“物流”、“信息”、“金融”、“商务”四类服务要素为基础,为客户整合运营过程中所需的资源,规划供应链运营解决方案,并提供运营服务。建发股份的供应链运营服务在金属行业、浆纸行业、矿产业、农产业、轻纺业、化工行业、机电行业、汽车行业、酒业、物流行业、金融行业、新兴行业等业务领域形成优势,与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业务关系。建发股份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形成了“建发房产”与“联发房产”两大品牌,现在中国29个城市进行房地产开发,初步形成了全国性战略布局。截至2022年3月31日,建发股份注册资本30.06亿元,资产总额6,885.20亿元,净资产1,401.87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505.99亿元,归母净利润10.08亿元。因此,建发股份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建发股份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锂电三元前驱体原材料供应链合作:①建发股份利用自身在钴、镍、碱等材料方面的供应链组织能力,向发行人供应硫酸钴、硫酸镍等锂电三元前驱体制造所需材料,并提供相应的供应链金融服务;②建发股份利用自身在钴、镍、锂、锰等金属材料方面的行业经验、供应资源、期货现货结合操作能力,为发行人提供包括材料统采、成本锁定等模式在内的供应链服务;

  2)锂电材料设备代采服务:建发股份依托自身内、外贸业务经验与执行能力、进出口物流资源、结算能力等为发行人采购反应釜、离心机、回转窑等关键设备提供综合性供应链服务,提升设备交付时效性,加快投产,并提供相应的供应链金融服务;

  3)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建发股份依托现有融资租赁平台,为发行人量身定制专属服务,涵盖但不局限于厂商租赁、经营租赁、委托租赁等服务,提供从贸易、保险、保理、顾问咨询、投资等一站式的金融增值服务。

  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建发股份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建发股份确认,本次发行前,建发股份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建发股份2021年度审计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建发股份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建发股份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建发股份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建发股份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数量

  帕瓦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3,359.4557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71.8911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即167.9728万股。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1、本次共有4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71.8911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其中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即167.9728万股。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2、根据《承销指引》,海通创投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具体跟投金额将在2022年9月5日(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海通创投的预计跟投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167.9728万股。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3、帕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00%,即335.9455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10,840万元。

  4、其他战略投资者已同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本次其他战略投资者初始配售股数为167.9728万股,占本次发行规模的5%,拟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名单及拟认购情况如下:

  ■

  注1:上表中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含新股配售佣金)”为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战略投资者同意发行人根据发行情况最终确定其认购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注2:在2022年9月5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如依据各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金额上限及发行价格确定的拟认购股数之和超过本次发行规模的20%,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依据《承销指引》第十八条先确定海通创投最终获配规模,然后优先安排帕瓦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认购股数,剩余战略投资者的获配股数原则上按承诺认购金额上限等比例进行调整。

  注3:在2022年9月5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如依据各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金额上限及发行价格确定的拟认购股数之和未超过本次发行规模的20%,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依据《承销指引》第十八条先确定海通创投最终获配规模,然后按照战略投资者的实际缴款金额除以发行价格及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后确定各战略投资者的最终获配股数(向下取整)。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四)配售条件

  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2022年8月30日(T-6日)公布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将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等。2022年9月2日(T-3日),战略投资者将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除外)。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并通知战略配售投资者,如战略配售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主承销商将及时退回差额。2022年9月6日(T-1日)公布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将披露战略投资者名称、战略配售回拨、获配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2022年9月9日(T+2日)公布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五)限售期限

  海通创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帕瓦股份员工专项资管计划承诺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方案》和《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共有4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71.8911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未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海通创投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战略配售协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即不存在如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承销指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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