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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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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98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公告编号:2022-15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隆平为被告(反诉原告)。

  3.涉案的金额:30,22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2年4月11日,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隆平高科”)全资子公司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隆平”)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皖民辖89号],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银高科”)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向湖南隆平提起诉讼。基于荃银高科的起诉严重侵害了湖南隆平的品种许可使用权,因此湖南隆平提起了反诉。目前就此纠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提级管辖,作出本案由其审理的裁定。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6年,公司与荃银高科签订《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配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其中约定荃银高科授权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五山丝苗”与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水稻不育系测配组合。基于约定,公司一直积极履行协议,湖南隆平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自主配组了新的杂交水稻品种。2021年7月,荃银高科以湖南隆平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向湖南隆平提起诉讼,并要求:(1)被告湖南隆平立即停止生产、繁殖“五山丝苗”繁殖材料,立即停止使用“五山丝苗”繁殖材料生产杂交水稻品种“隆优534”12个等侵害“五山丝苗”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2)被告对库存和尚未销售的侵权种子作灭绝活性处理(含商业性生产、繁殖的“五山丝苗”繁殖材料及使用“五山丝苗”繁殖材料生产的上述12个杂交水稻品种繁殖材料);(3)被告在《农民日报》、《中国种业》上连续刊登声明不少于10日,面向社会及种业市场澄清侵权事实,赔礼道歉;(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万元,向原告支付因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00万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湖南隆平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告荃银高科停止侵害湖南隆平“五山丝苗”品种许可使用权;(2)荃银高科在《农民日报》、《中国证券报》主要版面刊登公告,消除虚假维权公告、滥用诉权对其造成的不良影响;(3)荃银高科赔偿湖南隆平为制止品种许可使用权之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120万元;(4)荃银高科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种的研发、许可以及对审定品种繁殖材料的生产与销售等专业知识,案情较为复杂,属于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植物新品种纠纷,且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故同意提级管辖。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为16,035.0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2.91%,未达到披露标准。

  三、案件的背景说明

  2011年,荃银高科与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签订协议,一次性支付280万元取得其在广东省外的独占使用权。2016年,公司与荃银高科签订《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配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荃银高科授权隆平高科(及子公司)使用“五山丝苗”与隆平高科(及子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水稻不育系测配组合,并约定公司每审定一个品种向其支付120万元品种许可使用费。

  公司依照协议约定,使用“五山丝苗”与自有亲本研发配组,自2016年6月至2020年11月共计审定“隆优534”等15个杂交水稻新品种(省级或者国家级)。对获准通过的审定品种,公司指定子公司繁殖、生产、加工和销售。根据协议约定,公司就15个审定品种应付荃银高科“五山丝苗”品种使用费已经全额支付(含提存公证)。公司信守协议,全面履行了协议义务。

  公司一直以守法经营为准则,十分尊重并积极投身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行动,将按照相关法律程序积极应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对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报备文件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公司与荃银高科签订的《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配组协议》。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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