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16日(星期二)上午11:00时
2.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87号三楼会场。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马平三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名,代表股份261,365,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017%。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9,091,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8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7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5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
公司董事长唐强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总裁马平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王立先生、公司监事会主席叶志超先生、公司监事刘俊杰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独立董事周荣先生因疫情防控原因请假,公司4名董事、1名监事、3名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61,333,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7%;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61,333,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7%;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同意261,332,8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8%;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3%;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261,332,8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反对3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8%;反对3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易明晓、李玮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