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债权本金800万元及其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系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中润发展”)与北京佳农工贸有限公司(原中国佳农工贸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或“佳农公司”)的合同纠纷案,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21年8月11日
原告: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北京佳农工贸有限公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被告二”)
第三人: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润发展陈述如下:
1997年2月12日,被告二与公司前身浙江天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天然”)签订《关于浙江天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中国佳农工贸公司合同书》,约定承包期(自1997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内形成的佳农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浙江天然承担、未能完成承包任务则由浙江天然以自己的企业资金全额补足。
1998年9月14日,被告一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长安支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由该行向被告一提供借款800万元整,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月利率为5.475%。。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2005年7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长安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后更名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北分”)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贷款及其从属权利转让给信达北分。2013年12月5日,信达北分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佳农公司享有的上述案涉借款债权及其从属权利转让给原告。
2010年6月10日至2012年5月11日期间,信达北分曾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通过诉讼向本案两个被告和第三人就案涉借款本息主张过权利(后因故撤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0年10月8日、2011年1月4日、2011年5月10日、2012年5月16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0-025)、《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01、2011-013、2012-014)。
2021年8月,原告就上述案涉借款债权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支付截至2021年7月31日的利息18,570,329.57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有关规定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于被告一案涉借款本息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对于被告一不能偿还案涉借款本息时承担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两个被告和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