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8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21-040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8844. 743725万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青岛浙泰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份,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青岛浙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泰公司”)签署《租赁合同》(胶州盛天国际项目),约定公司承租浙泰公司位于胶州市常州北路1号盛天国际商业广场项目,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同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公司以浙泰公司为被告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案情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披露公告。

  2021年8月24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鲁02民初1794号】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浙泰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以公司为被告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浙泰公司、公司签订的胶州盛天国际项目《租赁合同》;

  2、判令公司向浙泰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

  3、判令公司向浙泰公司支付装修损失5048. 793725万元;

  4、判令公司向浙泰公司支付可得利益损失1795.95万元;

  (以上共计:8844. 743725万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由公司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依据浙泰公司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2014年6月份,公司与浙泰公司签署《租赁合同》(胶州盛天国际项目),约定公司承租浙泰公司位于胶州市常州北路1号盛天国际商业广场项目,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同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浙泰公司按照承租人公司的特定装修设计需求,对该商业广场进行整体设计装修,并于2018年8月16日通过了公司物业总部的整体验收。2019年1月28日双方完成租赁房屋的钥匙及资料交接,但房屋交接后,公司未开业。项目商铺空置,浙泰公司前期装修投入5048.793725万元,并承担项目场地空置的维护成本。根据《租赁合同》,浙泰公司认为公司违约,要求公司承担因违约、怠于开业行为导致项目商场近几年可得利益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鲁02民初1794号】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