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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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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修订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旗下8只公募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增加侧袋机制相关条款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本次修订属于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动而进行的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将自2021年7月20日起正式生效。现将相关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适用的基金

  ■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修订的主要内容

  以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做了如下修订:

  (一)基金合同修订方案

  1、在“第二部分释义”中,补充了侧袋机制和特定资产的释义,具体如下: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补充了如下条款:

  “8、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法定程序后启用侧袋机制。届时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3、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补充了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具体如下: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在“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简况,具体如下:

  ■

  5、在“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补充了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安排,具体如下: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6、在“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补充了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具体如下: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7、在“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之“三、估值方法”中,补充如下条款:

  “8、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法定程序后启用侧袋机制。”

  8、在“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之“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修改如下条款,具体如下:

  ■

  9、在“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补充了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安排,具体如下: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10、在“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补充了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安排,具体如下: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1、在“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补充了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安排,具体如下: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2、在“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中,补充了实施侧袋机制的审计安排,具体如下:

  “三、侧袋账户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13、在“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七)临时报告”中,补充如下条款:

  “25、基金管理人启用侧袋机制、清算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等事项;”

  14、在“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补充了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具体如下: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5、“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摘要”根据上述条款相应调整。

  (二)托管协议修订方案

  1、在“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中,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简况,具体如下:

  ■

  2、在“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中,补充了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具体如下: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3、在“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中,补充了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安排,具体如下: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4、在“九、基金收益分配”中,补充了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安排,具体如下: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部分约定对主袋账户进行收益分配。”

  5、在“十一、基金费用”中,补充了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安排,具体如下: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三)招募说明书修订方案

  1、在“重要揭示”中,补充了本基金可以启动侧袋机制的说明,具体如下: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有关章节内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2、在“二、释义”中,补充了侧袋机制和特定资产的释义,具体如下: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在“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中,补充了如下条款:

  “5、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法定程序后启用侧袋机制。届时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4、在“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补充了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具体如下: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如下: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的申购和赎回安排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申购和赎回安排

  (1)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投资人办理申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转换业务,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权利。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2)侧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3、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在扣除侧袋账户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后,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具体来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处置变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安排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在“九、基金的投资”中,补充了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具体如下: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1、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2、投资安排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6、在“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三)估值方法”中,补充如下条款:

  “8、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法定程序后启用侧袋机制。”

  7、在“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之“(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修改如下条款,具体如下:

  ■

  8、在“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中,补充了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安排,具体如下: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9、在“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中,补充了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安排,具体如下: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部分约定对主袋账户进行收益分配。”

  10、在“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补充了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安排,具体如下: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11、在“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中,补充了实施侧袋机制的审计安排,具体如下:

  “(三)侧袋账户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12、在“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7、临时报告”中,补充如下条款:

  “(25)基金管理人启用侧袋机制、清算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等事项;”

  13、在“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补充了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具体如下: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14、在“十七、风险揭示”之“(八)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中,补充“7、启用侧袋机制”作为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之一。

  15、在“十七、风险揭示”之“(九)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规定”中,补充了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具体如下:

  “4、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16、“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部分亦根据上述条款相应调整。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因上述修订导致的序号变化顺序调整。因《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导致的相关表述调整一并更新。以上更新修订内容仅为示例,不同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相应条款表述存在差异,具体请以相关基金披露的修订后法律文件内容为准。

  2、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自2021年7月20日起生效。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在本公司网站(www.ehuatai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3、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ehuataifund.com)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021)80210198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情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关注基金的投资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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