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82 股票简称:中国动力 编号:2021-025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动力”、 “上市公司”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6月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5月30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公司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宗子先生主持召开,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详见2021年6月5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的《中国动力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中国动力本部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详见2021年6月5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的《中国动力本部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股票代码:600482 股票简称:中国动力 编号:2021-026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动力”或“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6月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5月30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公司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陈维扬先生主持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任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详见2021年6月5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的《中国动力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股票代码:600482 股票简称:中国动力 编号:2021-027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服务期届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拟改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沟通,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无异议。
● 本次聘任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04室,注册资本4920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常年为包括中央企业,省属大型企业,A股、B股、H股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提供审计、税务、咨询、造价等专业服务。
2.人员信息
大信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为胡咏华先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大信事务所从业人员总数4449人,其中合伙人144人,注册会计师1192人,注册会计师较上年增加14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规模
2020年度,大信事务所业务总收入18.32亿元。大信事务所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15.6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84亿元。截止2021年4月30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179家(含H股)。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为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信事务所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86,000.00万元,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2020年末数4,9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信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信事务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2018-2020年度,大信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5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2018-2020年度,从业人员中2人受到行政处罚、34人次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1)项目合伙人
杨昕,中国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具有丰富的央企会计报表审计、IPO、央企重组改制、上市公司审计、财务管理咨询经验以及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1997年开始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签字注册会计师
许宗谅,中国注册会计师,执行高级经理。拥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执业资质。200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08年开始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先后现场负责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盐业总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等央企集团及部分二级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和其他专项审计,现场负责中船防务、中国船舶、九有股份、长安汽车、唐山汇中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具备丰富的央企和上市公司审计经验,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3)质量控制复核人
项目质量控制合伙人:冯发明,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合伙人。200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质量复核,2013年开始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主持过碧水源,中电广通等大型项目,会计、证券、金融、税务等专业知识丰富,在担任复核部经理期间对项目底稿、报告进行专业复核并提出意见、建议,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三)审计收费
1.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需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人员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收费情况
本期审计费用与上期审计费用相同。
单位:万元
■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事务所”),截至2020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已达到9年,相关签字会计师连续服务2年。2020年度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立信事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服务期届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聘任大信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聘期一年。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立信事务所进行了事前沟通,立信事务所对此无异议。立信事务所已确认截至目前并无任何有关建议不再续聘的事宜需提请公司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公司股东关注。公司董事会对立信事务所多年来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由于本公司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适时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对改聘大信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事务所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要求,公司为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同意将改聘大信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信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业务的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同意聘任大信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大信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年度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同时,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正当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我们同意聘任大信事务所为公司 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1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任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大信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五)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1-028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
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6月17日
3. 股权登记日
■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1年4月30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合计持有56.99%股份的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4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提案人将《关于聘任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将于2021年6月17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1年4月30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1年6月17日09点30 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1号楼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6月17日
至2021年6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监事会第四和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和6月5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 特别决议议案:10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7、9、1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5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