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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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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延期回复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1-047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康美01

  债券代码:143842            债券简称:18康美04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延期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46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并于2021年5月29日披露了《康美药业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5)。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对《问询函》中所述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鉴于本次《问询函》涉及内容较多,相关工作量大,部分问题涉及事项尚需进一步核实,且需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公司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再次延期5个交易日披露对《问询函》的回复工作。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1-048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康美01

  债券代码:143842            债券简称:18康美04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4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送达的(2021)粤5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揭东农商行”)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3.2条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4月29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条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为“*ST康美”,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4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2021年4月23日,公司债权人揭东农商行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康美药业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5)。2021年6月4日,公司收到揭阳中院送达的(2021)粤5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揭东农商行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揭东县曲溪镇金溪大道363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权

  被申请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揭神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兴谷

  申请事由:2021年4月22日,申请人揭东农商行以被申请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资不抵债,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重整。

  (二) 法院做出裁定时间

  裁定的时间:2021年6月4日

  (三) 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4月22日,申请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资不抵债,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重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的重整申请不持异议。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普宁市流沙揭神路东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并且,被申请人系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有权申请被申请人重整。被申请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重整原因。同时被申请人具有重整可能,符合重整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 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一)股票交易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3.2条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4月29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条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为“*ST康美”,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停复牌指引》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其他事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1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三、风险提示

  (一)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4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如果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1-049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康美01

  债券代码:143842            债券简称:18康美04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6月4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52破申1号】,裁定受理债权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揭东农商行”)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揭阳中院送达的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2021)粤52破申1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1年6月4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辛志奇。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模式: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王律师、汤律师

  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普宁大道中药材专业市场东大门15栋101号

  联系电话:0663-2678010

  二、 风险提示

  (一)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4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如果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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