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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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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5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雄塑科技”)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1年5月18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2021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2021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37亿元,并对授信额度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实际担保期限与担保金额根据融资主合同规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以下简称“琼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海南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雄塑”)向琼山支行申请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信用担保),担保主债权最高本金额度(以下简称“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海南雄塑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工商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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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

  注:1、上述财务数据2020年度已经审计,2021年一季度未经审计;2、公司信用良好,未涉及其他或有事项风险(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

  (二)主债务人:海南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保证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担保金额: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五)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贵金属租赁费、福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银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六)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七)担保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若提前宣布到期,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银行对外承兑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银行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者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预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海南雄塑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87%,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6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7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截至2021年5月10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已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131,567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9.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716,994.75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351,671.4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1,365,232.2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5月1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C10333号)审验。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确定了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雄塑”)在中国农业银行易门县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储、使用和管理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2021年5月31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云南雄塑与中国农业银行易门县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储存情况(截至2021年5月20日)如下: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子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子公司对应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子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三)公司及子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国威、张锦胜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四)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及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将纸质版对账单提供给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开户银行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

  (六)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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