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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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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1-061

  债券代码:110080                        债券简称:东湖转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21年5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21年5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鉴于张德祥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职务,经董事会审议同意聘任余瑞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任职期限与第九届董事会一致。(余瑞华先生简历附后)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的有关规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可置换前期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投资。

  同意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61,769,313.07元。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3)。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余瑞华先生简历

  余瑞华,男,43岁,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2000年7月毕业于长安大学会计学专业。毕业后先后在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北联合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1月,任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部预算经营部副部长;2017年7月至今,任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财务总监。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我们对公司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余瑞华先生的履历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查阅,我们认为:余瑞华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和专业素质,能够履行相应职责,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未发现有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不良记录。本次董事会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余瑞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确认,并出具了《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161,769,313.07元置换截至2021年4月30日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金明伟、鲁再平、王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1-062

  债券代码:110080                          债券简称:东湖转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21年5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21年5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2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2人。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1)0101273号),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及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情况进行了核验。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及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情况进行了核查,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61,769,313.07元。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编号:临2021-063)。

  赞成: 2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1-063

  债券代码:110080                      债券简称:东湖转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规范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的有关规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可置换前期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投资。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61,769,313.07元。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02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4月公开发行155,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1,550万张,期限6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50,000,000.00元(壹拾伍亿伍仟万元整),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2,820,754.72元(不含税金额)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537,179,245.28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于2021年4月19日出具了《验证报告》(众环验字[2021]0100025号)。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用于存储和管理公司经批准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对应项目的募集资金。

  二、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1年4月8日签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司计划将募集资金分别用于长沙东湖高新金霞智慧城项目、东湖高新合肥国际企业中心项目和重庆两江新区半导体产业园(一期)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根据《募集说明书》,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上述先行投入的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为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投资项目。自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至2021年4月30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计人民币197,331,784.55元,其中拟置换金额共计人民币161,769,313.07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021年5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61,769,313.07元。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1)0101273号),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分别发表了意见。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1)0101273号),该报告审核意见如下:“我们认为,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已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核查后认为:

  “1、东湖高新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2、东湖高新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3、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东湖高新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确认,并出具了《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161,769,313.07元置换截至2021年4月30日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1-064

  债券代码:110080                          债券简称:东湖转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近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以下简称“汉口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环保”)向汉口银行申请人民币4,5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①被担保人名称: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②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4,500万元,自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至公告日为光谷环保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27,300万元(含本次担保),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98,957.77 万元(含本次担保)。

  ③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④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60,494.55万元(含本次担保),共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1,934.12万元(含本次担保)。

  2、本次贷款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一、担保合同签署情况

  近日,公司与汉口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向汉口银行申请人民币4,5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担保项下,授信敞口部分所形成的债务总计不超过人民币4,500万元。

  二、审议情况

  1、董事会决议情况

  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预计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6.34亿元,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孙)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孙公司总体担保计划34亿元,对控股子(孙)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对控股孙公司总体担保计划12.34亿元,在2020年年度新增担保总额未突破总体担保计划的情况下,可在内部调整上述担保额度。

  上述担保计划的有效期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4)

  2、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2020年5月20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

  上述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4月30日、5月21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佳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清华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高新技术产品、电力、新能源、环保技术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与咨询、开发产品的销售;环保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咨询。

  截止2021年3月31日,未经审计总资产240,340.28万元,负债合计146,361.08 万元,所有者权益93,979.20万元。

  2、机构名称: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

  机构类型:分支机构

  营业场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8号1-2层

  负责人:程征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情况: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

  2、合同担保项下,授信敞口部分所形成的债务总计不超过人民币4,500万元。

  3、合同双方:

  保证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

  4、合同主要条款

  保证范围: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本次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1、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融资业务,能有效缓解资金压力,满足公司经营需求。

  2、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3、本次交易产生的风险:新增贷款融资将加大公司还本付息的压力。

  4、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将快速推进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开拓市场、增加规模、提高效益,以保证公司资金实现整体周转平衡。

  六、董事会意见

  为支持公司更好的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

  董事会认为:公司对各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日常经营具有全部控制权,具备偿还能力,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对于《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的意见: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中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其贷款融资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资金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公司子(孙)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醒公司经营层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融资担保,加强对被担保公司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年度担保计划事项。

  七、累计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对孙公司及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公司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360,494.55万元(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66.99%,共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1,934.12万元(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5.93%。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大会决议;

  3、保证合同;

  4、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6、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一季度报表。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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