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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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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袁湘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邓炳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赵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

  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较上年期末大幅变动的原因:

  (1)货币资金本期末132,321.68万元,比年初减少27,281.44万元,减少17.09%。主要原因为偿还了部分到期带息负债。

  (2)应收票据期末205,188.38万元,比年初减少54,805.80万元,减少21.08%。主要原因为部分期初存量的应收票据到期。

  (3)应收账款本期末216,677.46万元,比年初增加79,888.10万元,增加58.40%。主要原因为本期发电量增加,一季度末未收回电费较年初增加。

  (4)存货本期末5,523.55万元,比年初增加1,443.88万元,增加35.39%。主要原因为本年加强检修工作,增加了备品备件,提前做好检修工作准备。

  (5)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本期末为0万元,比年初减少5,610万元,减少100.00%。主要原因为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融资租赁款本期内收回。

  (6)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期末余额20,421.31万元,较年初增加6,971.72万元,增加51.84%。主要原因为公司增加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出资投资。

  (7)应交税费期末余额41,872.87万元,较年初增加12,287.31万元,增加41.53%。主要原因为一季度增加的应交企业所得税及应交增值税。

  (8)应付股利期末余额33,297.70万元,较年初增加13,641.04万元,增加69.40%。主要原因为增加的本年应付永续债利息。

  2.利润表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

  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公司利润表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

  (1)营业收入本期末383,651.1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73,383.38万元,同比增加23.65%。主要原因为一是公司2021年初水电梯级蓄能同比大幅增加;二是一季度云南省内用电需求同比增加,使得公司一季度发电量同比增加23.62%,营业收入同比增加23.65%。

  (2)营业总成本本期末304,868.0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0,611.92万元,同比增加3.61%。主要原因为一季度发电量同比增加,水费等生产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同比增加,营业总成本同比增加。

  (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本期末-200.9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1,461.06万元,增加98.28%。主要为本期期初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股价波动不大,上年波动亏损较大,因此同比增加。

  (4)所得税费用本期发生10,486.27万元,同比增加8,069.26万元,增加333.85%。主要原因为一季度发电量同比增加,营业收入同比增加,使得所得税费用同比增加。

  (5)净利润本期67,354.20万元,同比增加66,096.23万元,同比增加5,254.23%。主要原因为一是公司2021年初水电梯级蓄能同比大幅增加,2021年一季度小湾电站断面来水同比偏丰3.4%;二是云南省内新增绿色铝硅项目持续投产用电量增加;三是2021年1月份受低温雨雪天气影响,带动云南省内取暖用电负荷激增。使得一季度发电量同比增加23.62%,营业收入同比增加23.65%。受上述因素影响,2021年一季度净利润同比增加5,254.23%。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9年1月2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云01民初2871号)等资料,原告兰坪小格拉铜矿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下属黄登电站下闸蓄水导致其选矿厂被淹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选矿厂重建费用、尾矿库迁建期间停工等各项损失等合计13,60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公司申请,法院已追加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人民政府为本案第三人。2020年3月23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兰坪小格拉铜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兰坪小格拉铜矿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7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终115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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