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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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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1 证券简称:金螳螂 公告编号:2021-018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4月1日发出通知,并于2021年4月16日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1年4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公司总部大楼六楼会议室召开;2021年4月16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1年4月16日9:15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汉林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其中,公司董事曹黎明、朱兴泉、施国平先生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公司董事王汉林、朱明、张新宏先生代为出席并签署相关文件。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共32人,代表股份1,423,223,5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0389%。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301,513,3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50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121,710,2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357%。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共29人,代表股份121,841,2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406%。

  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2,484,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1%;反对739,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102,0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33%;反对739,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2,484,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1%;反对739,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102,0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33%;反对739,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2,463,1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6%;反对760,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080,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59%;反对760,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4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2,424,1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8%;反对799,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041,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39%;反对799,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5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2,463,1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6%;反对760,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080,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59%;反对760,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6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2,484,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1%;反对739,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102,0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33%;反对739,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7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2,484,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1%;反对739,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102,0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33%;反对739,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8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2,484,3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1%;反对739,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102,0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33%;反对739,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2,834,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6%;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451,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03%;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法律顾问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指派王玉律师、茅春雨律师到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参会董事签字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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