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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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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21-012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新疆洛浦县新能源发电项目框架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该协议为合作开发的框架性协议,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协议涉及的数量是双方合作目标,实际情况以未来实际发生为准;该项目的实施须报新疆和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因此,协议执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该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2021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3.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后续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一、协议签订概况

  1.近日,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疆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粤水电”)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政府签订《洛浦县新能源发电项目框架协议书》。新疆洛浦县人民政府同意新疆粤水电在新疆洛浦县规划光伏区域内开发光储一体化项目,装机容量平价150万千瓦,用地面积5万亩,总投资约60亿元。新疆粤水电将利用自有资金和金融机构贷款等进行投资。

  2.该光伏项目的实施须报新疆和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3.该项目拟分期进行投资建设,新疆粤水电将根据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好各期可行性研究工作,履行新疆粤水电及公司的决策程序。

  二、协议对方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洛浦县人民政府。

  2. 洛浦县人民政府县长:地力夏提·库尔班。

  3.办公地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山普鲁路与英巴扎路交叉路口西南侧。

  4.公司、洛浦县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最近三年公司未与洛浦县人民政府发生类似交易。

  (三)新疆洛浦县人民政府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内容:在新疆洛浦县光伏项目开发规划区内规划开发光伏储能项目装机容量平价150万千瓦,用地面积5万亩,配套建设升压汇集站接入国家电网,同步配套不低于建设规模15%的储能装置,或根据洛浦县风资源情况开发相应等量的风电项目替换15%储能项目,可因地制宜开展“光伏+”配套建设。

  (二)项目规模:装机容量平价150万千瓦,项目拟分期建设,在取得发改委备案核准和国家电网批复同意接入电网的条件下,12个月内完成投资建设(不可抗因素除外)。

  (三)项目建设单位:新疆粤水电在洛浦县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公司或新疆粤水电与装备制造等企业组建的有资质的联合体公司。

  (四)协议金额:预计总投资约60亿元。

  (五)定价依据:市场价格。

  (六)协议双方主要责任和义务

  1.洛浦县人民政府主要责任和义务

  (1)洛浦县人民政府协助新疆粤水电将该项目列为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国家关于新能源产业有关扶持政策及自治区、和田地区和洛浦县有关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洛浦县人民政府配合新疆粤水电根据取得的指标比例提供项目用地,并协调新疆粤水电开展项目规划、开发建设、自主经营等。

  (3)本协议签订后,洛浦县人民政府配合协助新疆粤水电完成项目核准中有关立项、环评、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协调项目前期必要事项。

  2.新疆粤水电主要责任和义务

  (1)自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可以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遵守涉及项目开发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

  (2)新疆粤水电应自行争取指标配额,负责项目投资、核准、建设和运营管理。洛浦县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新疆粤水电每年争取的指标对土地进行调整。项目经核准后应在备案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如在上述期限内未开工建设的,洛浦县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开发权。即洛浦县人民政府土地供应批复自动失效,此框架协议自动取消,双方权利自动终止。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新疆粤水电承担。

  (3)新疆粤水电在开发建设新能源项目过程中应符合当地环保、土地、水利、林业、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等相关政策,并接受监督。

  (4)新疆粤水电承担项目开发、建设中的各项费用及投资风险,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安排好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5)新疆粤水电组建的新公司优先考虑聘用洛浦县本地人员就业,非技术工种70%以上使用洛浦县本地劳动力。

  (6)支持新疆粤水电在选定区域内竖立测风塔。

  (七)协议解除

  1.新疆粤水电不得擅自出租、出售、抵押或转让洛浦县人民政府已授权给新疆粤水电的新能源开发权,否则洛浦县人民政府有权解除协议,无偿收回其开发权,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新疆粤水电自行承担,但经洛浦县人民政府书面决定的除外。

  2.新疆粤水电未在核准期限内开工建设,洛浦县人民政府可解除协议,无偿收回其开发权,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新疆粤水电自行承担。

  3.由于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八)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洛浦县人民政府有权在新疆粤水电履约不能、履约不适当情况下催告、告知违约方一定期限内履约,并承担履约不能法律后果。催告后仍无实质改善,则洛浦县人民政府有权解除协议,并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损失。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洛浦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九)生效条件: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具备丰富的投资建设清洁能源发电项目经验、先进技术、充足人员、资金保障,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

  2.协议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协议而对洛浦县人民政府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该协议为合作开发的框架性协议,该协议涉及的数量是双方合作目标,实际情况以未来实际发生为准;该项目的实施须报新疆和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因此,协议执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该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2021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后续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2.该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减持计划。

  3.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协议履行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备查文件:《洛浦县新能源发电项目框架协议书》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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