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1(临)—07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3月4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兰州黄河”)、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和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送达的(2021)甘01民终912号《传票》(该案的一审案件编号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3民初2644号”),新盛投资和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收到兰州中院送达的(2021)甘01民终902号《传票》(该案的一审案件编号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3民初405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现将上述两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述两起案件的原告均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被告为公司和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杨世江先生或新盛投资,第三人为新盛投资或新盛工贸;案由基本一致,均为“公司决议纠纷”;诉讼请求也基本一致,具体为:湖南昱成以新盛投资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和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和新盛投资《章程》,以及新盛投资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先生无权代表新盛投资在公司2017年和2016年的年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为由,向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里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判决确认新盛投资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先生无权代表新盛投资在兰州黄河2017年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以及新盛投资对其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先生出席兰州黄河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无效等。
上述两项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公司均按有关规定、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进行了披露,具体披露索引如下:
1.七里河区法院(2017)甘0103民初2644号案件(该案的二审案件编号为“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民终912号”)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7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24;
2.七里河区法院(2017)甘0103民初405号案件(该案的二审案件编号为“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民终902号”)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7(临)-16;
3.上述两起案件于2020年10月30日上午开庭审理。关于开庭时间的具体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关于控股股东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26;
4. 2020年12月2日,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七里河区法院(2017)甘0103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甘0103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七里河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湖南昱成在上述两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关于控股股东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28。
二、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1年3月4日,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杨世江先生收到兰州中院(2021)甘01民终912号《传票》,新盛投资、新盛工贸收到兰州中院(2021)甘01民终902号《传票》,该两起案件二审将于2021年3月23日上午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上述两起案件的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民终912号《传票》和(2021)甘01民终902号《传票》。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1(临)—06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1 年3 月 4 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里河区法院”)送达的公司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民事起诉状》:湖南昱成以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世江先生不能代表新盛投资在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为由,对公司和杨世江先生提起诉讼。七里河区法院已受理了该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岳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世江。
第三人: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公司决议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杨世江代表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在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的投票行为无效。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8月21日作出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从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股份中扣除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表决股份后重新计算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实际表决结果并作出合法有效的决议。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1、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4825号《送达回证》。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