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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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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3月3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3月4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年3月4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于2019年3月4日公开发行的400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将于2021年3月4日支付2020年3月4日至2021年3月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可转债名称:2019年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可转债简称:中信转债。

  3、可转债代码:113021。

  4、证券类型: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行A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转换的本行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5、发行规模: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400亿元。

  6、发行数量:40,000万张(4,000万手)。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可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债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19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3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第二年为0.8%、第三年为1.5%、第四年为2.3%、第五年为3.2%、第六年为4.0%。

  (3)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行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11%(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4)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9年3月4日。

  ②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本行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本行A股股票的可转债,本行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最新转股价格:6.98元/股。

  (6)可转债转股期的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之日止(即2019年9月11日至2025年3月3日)。

  (7)信用评级:AAA。

  (8)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9)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9、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8%(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8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3月3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3月4日

  3、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年3月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1年3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中信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行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行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本行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行的公告为准。本行将在兑息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足额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划拨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行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利息金额为0.8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64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80元人民币(含税)。

  3、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

  联系人:蔡薇

  联系电话:010-66638652

  传真:010-65559249

  2、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周翔

  联系电话:010-60833939

  传真:010-60833930

  3、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联系人:艾雨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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