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用名“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股份为公司 2020年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股份数量为335,3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4%。于解禁日实际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数量为335,3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4%,上述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后十二个月内,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可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2月8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138号文号核准,公司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等6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35,360,000 股,本次定向发行股份335,360,000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手续并于2020年2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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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4,633,519,221 股。有关情况详见2020年2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且上述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上述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21年2月8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 335,3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24%;于可上市流通日实际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数量为335,3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4%。在上述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后十二个月内,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可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东户数为19户,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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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解除限售后十二个月内,上述申请解除限售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可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三、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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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以及对解除限售股份的后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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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东方投行、东海证券认为:
1.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所作之承诺;
3.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4.其他
特此公告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