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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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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1-009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供热托管运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履行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本次合同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具体收入确认情况将根据后续合同履行的进度及会计准则标准确认。

  3、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市场、法规政策、履约能力等不可预见的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从而影响最终执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热力”或“公司”)于2021年2月2日与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台荣祥”)、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赉荣祥”)签订了《集中供热项目锅炉房供热系统经营权托管运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九台荣祥与镇赉荣祥将所辖区域集中供热项目的锅炉房运行管理工作交由华通热力托管运营。供热托管运营模式属于公司日常热力供应运营模式之一,合同中约定合作项目合计供暖面积约1,149万平方米,每供暖季每平方米供暖服务费1.00元,最终供暖服务费的收取以每供暖季的实际供暖面积为准。承包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受托经营事项为公司日常热力供应经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九台荣祥、镇赉荣祥不存在关联关系,以上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九台市新华大街687号

  法定代表人:褚月华

  注册资本:2,4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9年08月13日

  经营范围:供热服务(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营)管网建设

  股权结构:

  ■

  实际控制人:褚月华

  2、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永安西路603号

  法定代表人:郭权山

  注册资本:1,5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8年08月06日

  经营范围:集中供热、建材经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

  实际控制人:褚月华

  3、类似交易情况、与公司关联关系

  最近三年公司未与九台荣祥、镇赉荣祥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九台荣祥、镇赉荣祥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4、履约能力分析

  九台荣祥、镇赉荣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誉情况良好。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日,九台荣祥、镇赉荣祥及褚月华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综上,公司认为九台荣祥、镇赉荣祥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

  乙方:镇赉县荣祥热力有限公司

  丙方: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一)合作意愿及事项

  1、甲、乙双方将上述项目的锅炉房运行管理工作交由丙方托管运营。

  2、丙方负责的运行管理工作包括:锅炉房内所有供热设施设备、供电设备及住户户外热力管网的日常运行工作。项目的维护、维修、检测及保养等工作,甲、乙双方可另行委托丙方工作人员完成,需另行支付丙方人工费用。

  3、丙方承包方式:供热托管运营服务。

  4、承包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二)甲方、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乙双方提供给丙方的锅炉房设备资料、供热系统的全套图纸资料(复印件)及与供暖运行相关的各种技术资料完全有效。

  2、甲、乙双方负责各方供暖费的收取。

  3、甲、乙双方同意将现状完好的锅炉房设备及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水、电、燃煤/燃气供应系统交由丙方管理运营。

  4、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丙方支付供热托管运营服务费用及节能奖励金。

  5、甲、乙双方负责本项目供暖运行的各项能源费用,锅炉检验费(内外检),仪器仪表的检验费,锅炉、附属设备、管网维护、维修、检测及保养等产生的辅料和配件等相关费用。

  6、甲、乙双方未经丙方允许不得对锅炉房设备、外网设施等进行私自操作;甲、乙双方不得干涉丙方供暖运营工作。

  7、甲、乙双方在接到丙方发出的供暖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出现故障的通知后,应及时进行维修处理。若收到通知后,因维修不及时而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自行承担。

  (三)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丙方负责锅炉房内所有供热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工作,若接受甲、乙维护、维修、检测及保养工作委托,应按委托要求如期完成,相关工作产生的全部材料费及丙方的人工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2、丙方派驻甲、乙双方工作地的工作人员属于丙方员工,丙方应妥善处理好与员工包括劳动关系在内的各种关系。

  3、丙方应确保供暖运行达到甲、乙双方要求标准且以不超过当地市政府规定标准为限。

  4、丙方应按规定做好水质化验,确保炉水、补水符合国家及当地市属相关标准,且丙方应接受甲、乙双方的水质抽验检查。

  5、供暖期间,如供暖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出现故障,丙方应及时通知甲、乙双方进行维修。

  (四)费用及结算

  1、供暖服务费

  (1)合同履行期间供暖服务费为:每供暖季每平方米1.00元,甲、乙双方本次与丙方合作项目合计供暖面积约1,149万平方米。其中,甲方供暖面积约744万平方米;乙方供暖面积约405万平方米。

  每供暖季实际供暖面积将在每供暖季结束后10日内,由甲、乙双方分别与丙方进行确认。

  (2)供暖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各方应在供暖季开始后30天内向丙方支付50%的服务费,其余50%于供暖结束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

  2、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根据甲、乙双方2018-2019年供暖季、2019-2020年供暖季、2020-2021年供暖季三个供暖季各方的平均运行成本,若丙方在保证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供热运行标准情况下,在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运营期限内实现节能运行,为甲、乙双方节省成本,甲、乙双方应对丙方进行相应的节能奖励。具体节能奖励比例及奖励金支付方式待2020-2021年供暖季结束且确定上述三个供暖季的运行数据后,由各方另行签署协议确定。

  (五)不可抗力

  如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如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或瘟疫等),遭受事件的一方不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各方可视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迟延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需按时如数向丙方支付供暖服务费,如逾期支付,则甲、乙双方每延迟一日应向丙方按照逾期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或关联人同业竞争。

  五、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供热托管运营模式属于公司日常热力供应运营模式之一,本次合同签订金额较大,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开拓供热服务市场,扩大供热服务经营规模,公司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将管理优势和人才优势转化为经济效益,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布局,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合同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具体收入确认情况将根据后续合同履行的进度及会计准则标准确认。

  本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也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交易对手方形成依赖。

  六、风险提示

  合同可能存在不能正常履行或无法按时、足额收款的风险。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市场、法规政策、履约能力等不可预见的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从而影响最终执行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集中供热项目锅炉房供热系统经营权托管运营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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