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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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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39 证券简称:蔚蓝生物 公告编号:2021-005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9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公司聘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终止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的保荐协议,广发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泰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的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1年1月18日,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蔚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蔚蓝”)、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康地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康地恩”)、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及中泰证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潍坊康地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康地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青岛市南第三支行”)及中泰证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康地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地恩动物药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青岛高科园支行”)及中泰证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蔚蓝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蓝生物集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青岛分行”)及中泰证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961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66.7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0.19元,共计募集资金394,016,73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7,440,291.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月9日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9]37110002号)。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2021年1月18日,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蔚蓝、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康地恩、交通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及中泰证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潍坊康地恩、农业银行青岛市南第三支行及中泰证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康地恩动物药业、中国银行青岛高科园支行及中泰证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蔚蓝生物集团、民生银行青岛分行及中泰证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1月7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蔚蓝、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康地恩、交通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及中泰证券重新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1”指公司,“甲方2”指山东蔚蓝,“甲方3”指山东康地恩,“甲方1”、“甲方2”及“甲方3”合称为“甲方”,“乙方”指交通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丙方”指中泰证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2005513018000028337,截至2021年1月7日,专户余额为1,929,444.68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通过甲方2、甲方3实施“年产10000吨植物用微生态制剂系列产品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凤华、孙喜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潍坊康地恩、农业银行青岛市南第三支行及中泰证券重新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1”指公司,“甲方2”指潍坊康地恩,“甲方1”及“甲方2”合称为“甲方”,“乙方”指农业银行青岛市南第三支行,“丙方”指中泰证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8040101040054098,截至2021年1月8日,专户余额为623,100.6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通过甲方2实施“年产10000吨新型生物酶系列产品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结构性存款存放的募集资金9,700万元,产品起息日为2020年9月29日,产品到期日为2021年4月9日。甲方承诺上述结构性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凤华、孙喜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康地恩动物药业、中国银行青岛高科园支行及中泰证券重新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1”指公司,“甲方2”指康地恩动物药业,“甲方1”及“甲方2”合称为“甲方”,“乙方”指中国银行青岛高科园支行,“丙方”指中泰证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9937676335,截至2021年1月7日,专户余额为578,098.57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通过甲方2实施“动物用保健品综合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挂钩型结构性存款存放的募集资金共2笔,合计人民币45,000,000元,其中22,000,000元的结构性存款收益起算日为2021年1月4日,到期日为2021年7月5日;23,000,000元的结构性存款收益起算日为2021年1月4日,到期日为2021年7月6日。甲方承诺上述挂钩型结构性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挂钩型结构性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凤华、孙喜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蔚蓝生物集团、民生银行青岛分行及中泰证券重新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1”指公司,“甲方2”指蔚蓝生物集团,“甲方1”及“甲方2”合称为“甲方”,“乙方”指民生银行青岛分行,“丙方”指中泰证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0546774,截至2021年1月7日,专户余额为16,191,178.97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通过甲方2实施“蔚蓝生物集团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凤华、孙喜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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