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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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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专利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2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专利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阳科技”)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9)粤03民初4154号)。根据该裁定书,就原告东丽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东丽”)与被告长阳科技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780040088.8)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许原告东丽株式会社撤诉。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东丽以公司侵犯了其拥有ZL200780040088.8号发明专利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停止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支付侵权赔偿金2,660万元,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1月23日、2020年4月16日、2020年8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长阳科技涉及诉讼公告》、《长阳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长阳科技2020年半年度报告》。

  2020年11月,东丽和公司就反射板用白色聚酯膜相关专利的未决争议达成一致,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1月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与东丽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二、诉讼裁定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9)粤03民初4154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东丽株式会社与被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780040088.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东丽株式会社于2020年12月14日以与对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丽株式会社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东丽株式会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丽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400元,由原告东丽株式会社负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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