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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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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75 证券简称:ST东网 公告编号:2021-005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5号),公司接到关注函后,启动内控自查机制,对彭朋先生股票表决权委托权事宜在其本人进一步陈述的基础上,进行了再认知,现针对关注函的问题回答如下:

  1、说明彭朋未遵守其原做出“不可撤销”约定,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原因。请律师就彭朋解除表决权委托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如下:

  (1) 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原因

  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收到股东彭朋先生的《关于已解除表决权委托的通知》,该通知称彭朋先生为理顺公司关系保障公司治理架构改革,已解除了与山东星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星潭”)的《表决权委托书》,解除表决权委托后,彭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7,853,3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8%,表决权57,853,3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8%。公司于2021年1月4日披露了该事项。

  经公司与股东彭朋先生再次沟通,彭朋先生称其在2019年9月4日将股票表决权委托给山东星潭的同时,还与山东星潭签订有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在山东星潭满足协议中附条件、附义务的相关约定后,山东星潭将会收购彭朋先生的股票。正是基于这样的基础,彭朋先生才有将股票表决权委托给了山东星潭。

  但其后山东星潭并未实质性成就条件或完成相应的义务,违反股票转让之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中“一、…基于此,经甲乙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山东星潭)以解决上述表格中因股票质押而产生的债务的方式,作为向乙方(彭朋)支付92,173,383股股票的对价”的约定,导致彭朋先生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回购纠纷的3432万股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且剩余股票仍因债务问题被冻结。彭朋先生在致函催促山东星潭履行协议、并申明因山东星潭未履行义务而解除表决权委托后,山东星潭仍未就该解除通知而依法律规定提起异议。在此基础上,彭朋先生致函公司董事会,通知其已解除了赋予山东星潭的表决权委托。彭朋先生表示愿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及其他监管规定,在签订表决权委托书以及股权转让协议后的十八个月内不解除表决权委托。

  律师事务所回复如下:

  彭朋在2019年9月4日将股票表决权委托给山东星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时彭朋还与山东星潭签订有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在山东星潭满足协议中附条件、附义务的相关约定后,山东星潭将会收购彭朋的股票。

  基于此,彭朋陈述将持有的公司全部股票表决权委托给山东星潭的合理性能够成立。

  但,其后未见山东星潭有实质性成就条件或完成相应的义务。且彭朋基于山东星潭的违约而致函山东星潭,申明基于山东星潭的违约而解除对其的股票表决权的委托。

  据此,依据《民法典》《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彭朋的前述解除对山东星潭的全部股票表决权委托的民事行为未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相关民事行为在满足监管要求后,依法产生法律约束力。

  2、说明此次委托表决权事项的解除是否会对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产生影响,并从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推荐和提名主体、过往决策实际情况等维度论证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

  公司回复如下: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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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股东持股比例角度来看,公司不存在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控股股东,也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公司股权结构分散,也未发现持股5%以上的前2大股东有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股东之间持股比例接近,不存在一方远超另一方的情形。

  (2)截至目前,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构成及推荐和提名主体如下表所示:

  ■

  如上表所示,从董事会成员构成及推荐和提名主体角度来看,公司不存在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股东。

  (3)过往决策实际情况

  经统计近一年本公司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包括网络投票)每次会议的股东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

  从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角度来看,公司任一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不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解除表决权委托后,彭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7,853,3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8%,表决权57,853,3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8%。彭朋先生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但从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推荐和提名主体、过往决策实际情况等多个维度和方面核查和验证,本公司仍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本次彭朋先生解除表决权委托对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不产生影响。

  特此函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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