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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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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退市刚泰 公告编号:2021-002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案金额合计:约人民币668,868,905.6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目前案件尚未执行,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涉案金额合计约为668,868,905.67元,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 累计涉及诉讼及诉讼、仲裁进展基本情况表

  ■

  (二) 案件金额统计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本次公告涉案金额合计约为668,868,905.67元。

  二、 累计涉及诉讼案件及诉讼进展基本情况

  诉讼一: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信托”)与上海刚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矿业”)、刚泰控股、徐建刚、徐飞君、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置业”)、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吉林信托

  被告方:刚泰矿业、刚泰控股、徐建刚、徐飞君、刚泰置业、刚泰集团

  (二)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11月25日,原告吉林信托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刚泰集团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9850万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刚泰集团给付吉林信托违约金2000万元;(3)刚泰集团给付吉林信托律师费100万元;(4)吉林信托有权就刚泰置业抵押的权利证书编号为沪(2016)浦字不动产权第004739号、沪(2016)浦字不动产权第004742号、沪(2016)浦字不动产权第004740号、沪(2016)浦字不动产权第004741号、沪房地产浦字(2015)第227872号所对应的61套房产及相应土地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5)吉林信托有权就徐建刚、徐飞君持有的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41.564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6)刚泰置业、徐建刚、徐飞君、刚泰矿业、刚泰控股对上述(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7)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

  (三) 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2019)吉01民初1135号),判决如下:

  1、 被告刚泰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信托借款本金39,850万元,期内利息56,794,791.67元,逾期利息、期内利息复利;

  2、 被告刚泰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信托违约金2,000万元;

  3、 被告刚泰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信托律师代理费100万元;

  4、 确认2016年11月22日《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项下39,850万元本金、期内利息56,794,791.67元、逾期利息15,037,361.11元、期内利息复利8,992,816.92元、违约金2000万元、律师代理费100万元属于原告吉林信托对被告刚泰置业享有的破产债权;

  5、 原告吉林信托对被告刚泰置业提供的产权为:沪(2016)浦字不动产权第004739号、沪(2016)浦字不动产权第004740号、沪(2016)浦字不动产权第004741号、沪(2016)浦字不动产权第004742号、沪房地产浦字(2015)第227827号项下房产及相应土地就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享有破产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权;

  6、 原告吉林信托对被告徐建刚、徐飞君持有的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41.564万股股权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7、 被告徐建刚、徐飞君、刚泰矿业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义务向吉林信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8、 被告刚泰控股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就刚泰集团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9、 驳回吉林信托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二: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刚泰黄金”)与深圳市烨嘉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烨嘉”)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刚泰黄金

  被告方:深圳烨嘉

  2.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20年11月30日,上海刚泰黄金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深圳烨嘉向上海刚泰黄金支付货款人民币91,162,800元;(2)深圳烨嘉承担违约责任,向上海刚泰黄金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7,348,8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 本次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诉讼三:台州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刚泰黄金”)与山西金满堂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金满堂”)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台州刚泰黄金

  被告方:山西金满堂

  2.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20年11月30日,台州刚泰黄金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山西金满堂向台州刚泰黄金支付货款人民币73,101,2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 本次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诉讼四:台州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刚泰黄金”)与河北金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金尊珠宝”)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台州刚泰黄金

  被告方:河北金尊珠宝

  2.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20年11月30日,台州刚泰黄金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河北金尊珠宝向台州刚泰黄金支付货款人民币21,959,170元;(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二) 本次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目前案件尚未执行,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报备文件

  (2019)吉01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民初330号《传票》、《起诉状》

  (2020)浙10民初621号《传票》、《起诉状》

  (2020)浙1004民初5725号《传票》、《起诉状》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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