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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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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ST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001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述人(原审原告)

  ●上市公司涉案金额:66,962,568.87元及对应的利息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前期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其它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021年1月6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终162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7月6日,国旅联合作为原告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被告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颐锦”)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2018年7月14日披露的    公告编号为2018年-临046号《国旅联合涉及北京颐锦诉讼公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8)京03民初538号民事判决(详见2019年7月22日披露的    公告编号为2019年-临042号《国旅联合涉及北京颐锦诉讼结果的公告》)。

  被告北京颐锦因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3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7月29日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详见2019年8月6日披露的    公告编号为2019-临044号《国旅联合涉及北京颐锦诉讼进展的公告》)。北京高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19)京民终1625号的民事判决。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北京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终1625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初538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国旅联合股份

  有限公司借款66,962,568.87元及利息(以66,962,568.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驳回国旅联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6,305元,由北京颐锦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6,331元(已交纳),由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9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前期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其它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终1625号]。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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