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本公司”)于2021年1月4日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晋01民初1174号)及相关法律文书,该院已受理山西晋投立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太原市立唐工贸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临:2021-001号公告。经与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太化集团”)进行沟通,现将该涉诉事项对本公司的影响做补充如下:
该涉诉事项属于《太化集团与太化股份关于阳煤太化焦化投资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中涉及关停业务相关资产的事项,根据协议约定,其权利义务以及风险责任由阳煤太化焦化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太化集团同意就相关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该涉诉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较小。
特此公告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