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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             公告编号:2020-071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0年12月26日,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2020年12月30日上午10点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史利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6人,实际参加6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郑正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总经理提名,同意聘任郑正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李恒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总经理提名,同意聘任李恒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自查报告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监局关于推动辖区上市公司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治理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要求,公司成立了自查小组,经认真对照自查,未发现公司存在通知中所述问题,未来公司将继续保持完善的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              公告编号:2020-072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职务调整,郑正东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郑正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李恒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郑正东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李恒文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独立董事对李恒文先生、郑正东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对郑正东先生在担任财务总监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郑正东,1980年出生,本科学历,会计师。曾任陕西长乐石化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深圳大通致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郑正东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李恒文,1979 年出生,毕业于青岛大学,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毕马威华振(KPMG)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经理;中国山水水泥有限公司(HK691)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SZ002805)财务总监。2020 年 9 月加入本公司财务部。

  李恒文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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