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30日(星期三)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0年12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新城科技园科技创新综合体A4号楼公司十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李祥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22,820,6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37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22,812,0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37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2,229,9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3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221,3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3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5%。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3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818,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27,6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2%;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参与江北新区2010G42项目投资并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818,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27,6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2%;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818,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27,6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2%;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宪超、印希
3、结论性意见: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